客服热线: 95352
人才招聘 | 分支机构
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蒙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蒙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 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每月分期分摊应付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欠款金额、其他欠款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的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七条  个人和单位申请人申领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如需提供担保的,其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卡消费本金、预借现金透支、分期本金、息费等)。担保应签订担保合约。

第八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九条  持卡人接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及时办理卡片启用设置交易密码,持卡人应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和密码,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应按使用说明的要求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按银联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限,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无须告知持卡人

第十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的客服电话、信用卡APP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蒙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第三章  收费、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  信用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透支利息、违约金、挂失手续费、补发卡片工本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等。

第十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年利率18.25%0.7倍),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  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十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含)天,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逾期91天以上,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发卡机构有权视情况或根据我国监管要求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持卡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的次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二十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30天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持卡人未全额清偿的,发卡银行不予办理销户手续。对于销户后发生的信用卡欠款,发卡银行保留相应追索权利。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蒙商银行信用卡使用;从持卡人在蒙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蒙商银行网站上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四)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信用卡所有权即保留赋予持卡人用卡或取消持卡人用卡的权利,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如持卡人出现还款能力下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信用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行为,发卡机构将采取调低持卡人授信额度、止付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 

(七)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相关标准按蒙商银行对外公布的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五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每年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一次。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二十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发卡机构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二十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蒙商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30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二十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